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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或懷胎滿二十週(五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之產婦。
(二)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或其配偶所生新生兒且設籍本縣 (以非死產者為限)。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本府領款收據。
(三)新生兒入籍後之全戶戶籍資料。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書、申請人郵局警示帳戶切結書等。)
三、補助標準:
(一)合於本計畫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7,500元 整;中低收入戶產婦,每人補助5,000元整。
(二)低收入戶新生兒每人補助7,500`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中低收入戶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三)補助資格以新生兒列冊後之福利資格為準。
四、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五、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審查核定後,補助款項逕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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