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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社會福利類 提供單位 社會處
日 期 115-08-19 15:36:10 閱讀次數 13
問題摘要 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計畫
答覆內容
壹、 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並經由社工員結合就業服務人員推介就業者。
貳、 補助內容:
一、 托育及安親費用補助:
(一) 經社勞政聯合就業服務且有求職及參與職業訓練意願者,家中有需照顧之兒童及少年(國中以下),提供臨時/延後托育、課後照顧及安親輔導、單科或才藝班補習費用補助。
(二) 本項補助限列冊低/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每名兒少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實報實銷。
(三) 前項補助限於合法保母登記、立案安親班或補習班等接受服務者。
(四) 補助期間自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起至穩定就業第6個月止,最高累計補助6個月。
(五) 應備文件:
1. 托育及安親費用補助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資料。
3. 臨時/延後托育、課後照顧、安親費用、單科或才藝班補習費明細正本及繳費收據正本(應有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
4. 未領有政府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5. 受款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 匯款同意書(入款帳戶曾填具此表者,不須重複填寫)。
7. 本府領款收據。
(六) 有臨時/延後托育、課後照顧及安親、單科或才藝班補習需求者,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服務社工提出申請,惟當年度補助費用,須於當年度底前提出申請。求職期間可連續提出申請,惟如拒絕接受社勞政服務、無就業意願則停止補助。
二、 求職交通費用補助:
(一) 就服中心開立就業媒合卡後,如住家至媒合就業之工作地距離5公里以上提供求職交通補助,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搭乘服務機關提供之通勤工具。
2. 共乘通勤,未有實際交通費支出。
3. 已領有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二) 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居住所與就業地點距離 最高補助金額(單趟)
5公里以上未滿30公里 300元
3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500元
70公里以上 700元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三) 應備文件:
1. 求職交通費用補助申請書。
2. 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正本。
3. 受款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 匯款同意書(入款帳戶曾填具此表者不須重複填寫)。
5. 本府領款收據。
(四) 經就業服務中心推介面試者,得每月向服務社工申請一次。
三、 就業資產累積:
(一) 凡經社勞政聯合就業服務且穩定就業1個月以上者(含轉介就業成功或自行就業),可參加存款計畫,每月可選擇儲蓄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本計畫提供1比1相對配合款。
(二) 儲蓄為期一年,需於期間按月存入擇定金額(如無法按月存入,可於計畫期限內補存未繳存之金額),一年後可領回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如欲於計畫結束前申請提前結清,則僅能提領自存款,無法領取政府提撥之相對配合款。
(三) 應備文件:
1. 就業資產累積申請書。
2. 勞保局之勞保明細或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須加蓋公司負責人大小章)(擇一提供即可)。
3. 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入款帳戶曾填具此表者,不須重複填寫)。
4. 匯款同意書。
(四) 穩定就業一個月後可向服務社工提出申請。
四、 勞工保險投保費用補助:
(一) 凡經社勞政聯合就業服務且穩定就業(含轉介就業成功或自行就業),並投保勞工保險3個月(含)以上者,由主責社工協助提出申請。
(二) 補助3個月勞保自付額,補助額度依實際投保明細核算,每月補助最高3,000元,當年度僅限申請一次。
(三) 應備文件:
1. 勞工保險投保費用補助申請書。
2. 勞保局之勞保明細。
3. 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須加蓋公司負責人大小章)。
4. 受款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匯款同意書(入款帳戶曾填具此表者不須重複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