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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症案件(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處理申請案)
1. 1年內經醫療機構的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且評估結果為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或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2.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附表二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吞嚥障礙中度或失智症中度者。
3.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並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且目前長照CMS等級第4級以上者。
4. 1年內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2分以上者。
5. 不分年齡癌症第四期以上者。
6. 1年內曾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7. 符合勞動部公告的病症及病況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8. 70歲以上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
(二) 一般案件(視案量,依序審查)
1. 1年內經醫療機構的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且評估結果為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2.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並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且目前長照CMS等級第 2級至第3級者。
3.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 條附表二的身心障礙證明失智症輕度者或1年內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者。
4. 70歲以上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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