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如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以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菸)及其相關產品。因此,即使是自用,從國外攜帶入境、報運進口也屬違法,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