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費流感疫苗第一階段符合施打對象:
1.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
• 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註冊就學前之幼兒。
2.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 1-3年級學生。
3.50歲以上成人。
4.具有潛在疾病者。
4.1 高風險慢性病人。
4.1.2 經醫師評估符合:無法取得上開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但經醫師評估符合者。
4.2 肥胖者:BMI ≧ 30 者。
5.罕見疾病患者
5.1基本對象:健保卡內具註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
6.重大傷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7.孕婦及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
7.1 孕婦。
7.2 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以「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足堪認定有「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包含雙親、祖父母、外祖父母、與被收養/寄養嬰兒有「先行共同生活」事實之實際扶養者等。
8.幼兒園及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8.1幼兒園工作人員:包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等),以及幼兒園司機及廚工等非臨時性工作人員。
8.2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包含托育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安置0至2歲嬰幼兒之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以及廚工與行政等非臨時性工作人員。
8.3 居家托育人員(保母):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人員。
9.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9.1機構受照顧者及個案: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照服務機構(含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心)、身障社區式服務個案、呼吸照護中心、精神醫療機構(設有急慢性精神病床或日間留院醫院,不含診所)、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住宿型)之受照顧者及居家護理個案等。
9.2機構工作人員:直接照顧上述機構之受照顧者或個案之機構所屬工作人員。
10. 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醫療院所部分)
10.1 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
10.2 醫院編制內非醫事人員。
10.3 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 生。
10.4 衛生保健志工。
10.5診所工作人員。
11.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