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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勞工服務類
提供單位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日 期
114-06-16 11:01:54
閱讀次數
21
問題摘要
辦理職前職業訓練
答覆內容
一、(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