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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日 期
114-06-09 16:05:33
閱讀次數
11
問題摘要
醫療診所開立使用之醫療、診療等費用收據,並未貼用印花稅票,應怎樣處罰?
答覆內容
醫療診所開立之醫療、診療等費用收據之應納印花稅憑證,依法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依印花稅第23條規定,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