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稅目: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所核定之本稅、利息及罰鍰。
二、適用條件:
納稅義務人(包含營利事業及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或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
三、檢附文件:
可以證明受對等關稅政策衝擊造成影響之證明文件,例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檢附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向本局或竹南分局提出申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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