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加計利息適用稅目及條件
(一)適用稅目: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二)適用條件: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2.為經濟弱勢屬低收入戶者。
二、加計利息適用稅目及條件
(一)適用稅目:
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二) 適用條件: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
2.教育、文化等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年度同期減少30%。
3.個人: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4.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者。
三、申請方式:
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分)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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