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至12月31日截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格:配偶任一方設籍本縣6個月(含)以上已婚且尚未生育第一胎之縣民,每人每次婚姻,享有1次婚後孕前健康檢查服務補助。
三、方式:申請者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至合約醫療院所檢查後,由合約醫療院所函文衛生局申請補助,經審核無誤後,撥款補助款至指定帳戶。
文件:
(一)雙方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須為10日內且有記事)
(二)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三)健保卡(尚未設籍之新住民,請準備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補助金額:共計52案,每對夫妻補助新台幣2,250元(女性每案補助新台幣1,595元,男性每案補助新台幣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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