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表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三)如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
(四)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注意事項:
(一)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注意次數限制。
(二)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即臺灣原住民族登記傳統姓名,得登記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即不受應使用中文之限制)。又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
(三)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有第1款「經通緝或羈押」或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上開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前揭限制改名之情事。
(四)當事人之傳統姓名應符合其所屬民族之文化慣俗,倘有疑義,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規定,應確認其民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
(五)當事人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資料登載:
1. 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空白格斷句。
2. 戶政資訊系統姓名欄:回復為「中文」傳統姓名者,姓名欄可允許輸入50個全型中文字(含空白字元);回復為「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者,姓名欄可允許輸入200個半型英數字(含空白字元)
3. 國民身分證姓名欄:因版面空間有限,姓名欄位為中文字者僅得列印15個全型字;為原住民族文字者僅得列印20個字(含符號及空白字元)。姓名長度超過字數時,姓名以人工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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