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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財政處
日 期
114-06-02 13:11:32
閱讀次數
28
問題摘要
民眾可否產製供自用之菸酒?
答覆內容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 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定有罰則;至產製菸酒供自用者,為符民情,如未逾一定數量,免罰。該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三)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 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