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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財稅服務類 提供單位 財政處
日 期 114-06-02 13:10:43 閱讀次數 22
問題摘要
農民自行以水果、穀類釀製並以「○○露」、「○○液」為名,置於路旁販售或於特產店待售之酒品,是否觸犯菸酒管理法?
 
答覆內容

農民自製之酒品,如欲販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販賣。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產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