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調閱1999錄音檔案?處理時間為多久?處理結果如何取得?
壹、
一、必須為本人音檔才能調閱。
二、另,苗栗縣縣民當家熱線保有之錄音檔案為民眾進線由話務人員接聽服務者,若係撥打1999進線後自行輸入分機,或由話務人員協助轉出至機關接聽者,則無錄音檔案可提供。
三、民眾申請調閱1999錄音檔案時,須由本人檢具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要件之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向本府行政處提出申請,其應載明要件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申請書之形式不拘,只要各項應載明之要件能清楚辨識即可,民眾可自行以紙筆書寫,或是打字列印輸出,也可以參考法務部提供的「政府資訊申請書」,其下載位址於法務部官網,詳細路徑如下:
法務部首頁 > 資訊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政府資訊申請書格式(DOC檔)」
https://www.moj.gov.tw/cp-324-46138-31149-001.html
四、另為避免侵害個人隱私,並確認申請調閱者確為本人音檔,尚須請申請人附上本人身分證影本、外國人請附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法人或團體請蓋具公司及代表人印章,以利核對個資。
貳、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15日。
二、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參、申請本人音檔經審核通過後,將以公文正式函復,並將錄音檔案燒錄成光碟作為公文附件一併寄送。其餘相關規定請參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肆、如民眾有調閱音檔之需求,請備妥上述文件後寄至36001苗栗縣建功里縣府路100號3樓,資訊及為民服務科收。
不可調閱:
1999縣民熱線進線錄音檔,除配合各行政、司法及檢調等機關調查案件所需,並不對外公開或提供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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