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衛生保健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日 期 111-04-06 15:42:46 閱讀次數 499
問題摘要 藥商(局)申請復業案件須知
答覆內容
◎復業
一、應檢附文件
1.『藥商藥局』登錄申請表1份(務必填寫營業場所及負責人電話)。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負責人私章、公司章、藥商(局)章(驗戳後發還)。
4.營業場所暨設備簡圖1份。
5.董監事會議紀錄影本1份(股份有限公司者需檢附)。
6.公司事項登記表、公司組織章程、
  股東名冊影本各1份(公司者需檢
附)。
---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以下免附---
7.『藥事人員』登錄申請書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8.藥事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9.藥事人員在職證明書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0.藥師(生)證書正本及(核章後)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1.藥事人員3個月內2吋照片2張(1張貼於藥事人員異動申請書,另1張浮貼)(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2.藥師(生)公會入會證明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二、須知
1.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約3-5個工作天。
2.原暫存衛生局之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發還。
3.先至藥師(生)公會辦理入(退)會相關程序。
4.藥事人員執業執照工本費新台幣3佰元整。
5.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負責人私章。
6.許可執照核發後,如需郵局寄回,請自行檢附回郵A3信封及填寫正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