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
一、應檢附文件
(一)機構資料
1.『藥商藥局』登錄申請表1份(務必填寫營業場所及負責人電話)。
2.藥商(局)許可執照正本。
3.『藥事人員』登錄申請書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4.執業執照正本(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5.藥事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6.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7.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變更地址及個
人公司負責人者需檢附)。
8.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影本。
(3)非負責人自有之房屋,請增加提供租賃契約
或房屋使用同意書。
(4)營業場所內裝設有住宅火災警報器、滅火器
二項 (現場拍照佐證)
9.經濟部變更核准函(新增營業項目、遷址除
外)、公司事項登記表、組織章程、股東名冊影
本各1份(公司性質需檢附)。
10.董監事會議記錄影本1份(股份有限公司者需
檢附)。
11.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
標準之證明。(藥師檢附修習中藥課程16學
分;藥劑生檢附修習中藥課程144小時證明)。
12.藥廠聯合調查評審合格之工 廠登記證影本1
份(製造業變更地址及經營項目者需檢附)。
13.行政規費:藥商執照郵政匯票1,000元、藥事
人員執照郵政匯票300元(抬頭名稱註明:苗
栗縣政府)。。
14.繳回藥商販賣業執照或藥局執照。
(二)人員資料
15.藥事人員在職證明書1份。
16.藥事人員3個月內2吋照片2張(1張貼於藥
事人員異動申請書,另1張浮貼)。
17.藥師(生)證書正本及(核章後)影本1份。
二、須知
1.資料齊全符合規定,涉及主體變更,約10-14
個工作天。未涉及主體變更約3-5個工作天。
2.如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須先辦理收支結存申
報及解除註記事宜。
3.中、西藥販賣業者變更營業地址,衛生局會派
稽查人員實地勘查現場。
4.藥品製造業申請變更地址或產品項目者,須先
至縣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登記科
,辦理工廠變更登記,由該科函請衛生局安排查
廠會勘事宜,經聯合查廠評審結果合格者,得申
請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變更。
5.先至藥師(生)公會辦理入(退)會相關程序。
6.藥商執照工本費新台幣1仟元整;藥事人員執
業執照工本費新台幣3佰元整。
7.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負責
人私章。
8. 許可執照核發後,如需郵局寄回,請自行檢附
回郵A3信封及填寫正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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