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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衛生保健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日 期 111-04-06 15:40:47 閱讀次數 557
問題摘要 藥商(局)申請設立案件須知
答覆內容
◎設立
一、應檢附文件
1.『藥商藥局』登錄申請表1份(務必填寫營業場所及負責人電話)。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負責人私章、公司章、藥商(局)章(驗戳後發還)。
4.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5.經濟部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資料影本1份(非公司組織者免附)。個人商號請向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科辦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6.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 
7.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影本。
 (3)非負責人自有之房屋,請增加提供租賃契約
    或房屋使用同意書。
 (4)營業場所內裝設有住宅火災警報器、滅火器
    二項 (現場拍照佐證)。
8. 董監事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股份有限公司者需
   檢附)。
9. 行政規費:藥商執照郵政匯票1,000元、藥事
   人員執照郵政匯票300元(抬頭名稱註明:苗
   栗縣政府)。 
 
※有聘用藥事人員另需檢附以下文件:
10.藥事人員登錄申請表(無需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1.藥師(生)入會公會証明。
12.藥師(生)照片2張及私章(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3.藥師(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4.藥事人員證書正本(驗戳後發還)及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5.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藥師檢附修習中藥課程16學分;藥劑生檢附修習中藥課程144小時證明)。
16.藥師(生)在職證明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17.二年以上實務調劑執業經驗證明(藥局之負責藥師須檢附)。
 
二、須知
1.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約10-14個工作天。
2.製造業者設立前,須先由衛生局及縣政府工商課聯合查廠會勘,以取得工廠登記證。
3.先至藥師(生)公會辦理入(退)會相關程序。
4.藥局送件後,衛生局派稽查人員實地勘查現場。
5.藥商(局)執照規費新台幣壹仟元、藥事人員執照規費新台幣參佰元。
6.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負責人私章。
7.許可執照核發後,如需郵局寄回,請自行檢附回郵A3信封及填寫正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