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耕地三七五租約期滿,出租人申請收回與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有何規定?
A:
(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1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17條第2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1項第3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二) 第20條(耕地租約之續訂)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 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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