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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警政治安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警察局
日 期 114-06-10 15:45:19 閱讀次數 1601
問題摘要

家人朋友失蹤如何報案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不需失蹤滿24小時)
受理、承辦單位:就近任一個分駐(派出)所(不分轄區)
一、報案程序:
(一)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提供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受理報案載明於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三)請報案人提供失蹤人照片、使用之交通工具及是否同意公開查尋等意願,並於筆錄內載明。
二、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為失蹤人口: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二)離家出走。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失智症走失。
(九)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十)其他原因失蹤。
三、失蹤人口有下列情形之ㄧ,受理時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