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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警政治安類 提供單位 計畫處
日 期 109-06-10 11:43:00 閱讀次數 4768
問題摘要 犬叫聲擾寧
答覆內容

(1)狗吠叫製造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亦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本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3)另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同法第32條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於92年10月1日邀集前述相關法令主管單位協商決議,宜由警政機關(報案110)先予以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其主管法令處理,若疑似違反動物保護法部分,則另移送該主管機關(動物保護防疫處(所),例:苗栗縣聯絡電話:037-320049)依法辦理。

(4)您可以逕洽相關單位處理,或請您留下詳細養狗戶之住址,本案會幫您交由權責單位(警察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