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1/3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申請神明會會員(信徒)證明書應備表件
1.申請書1份
2.推舉書4份
3.沿革4份
4.原始規約 4份 (如有設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者免附)
5.會員(信徒)系統表 4份
6.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4份 (無者免附)
7.現會員(信徒)名冊 4份
8.不動產清冊 4份 (無者免附)
9.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2份
10.會員(信徒)全戶戶籍謄本 2份
11.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 4份
12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份 (無者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