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審查其章程內容符合法令規定,設立財產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後核發許可文書,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30日內,由全體董事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將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1.申請書4份
2.捐助章程4份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4份
4.捐助承諾書4份
5.捐助證明書4份(附捐助人印鑑證明)
6.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影本4份(戶籍謄本亦可)
7.願任董事、監事同意書4份
8.捐助人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4份
9.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4份
10. 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5份
11. 年度業務計畫書4份
12. 年度預算書4份
13.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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