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親至分局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辦理。
二、應具備文件:
(一)身分證正本。
(二)個別解除原因應檢附資料: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5.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6.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向其申請已執行完畢證明,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
(三)服刑完畢證明(出監證明書)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
三、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四、各分局偵查隊聯絡電話:
苗栗分局:037-350119
頭份分局:037-670068
竹南分局:037-473818
通霄分局:037-752806
大湖分局:037-9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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