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各分局;警察局(跨分局遊行)
承辦單位:苗栗、竹南、頭份、通霄分局第四組;大湖分局第三組;警察局保安科
一、申請程序:
集會、遊行活動6日前(不含當日)向轄區分局以書面提出申請(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遊行路線如橫跨2個以上分局轄區者,逕向警察局保安科提出申請。
二、應附證件:
(一)集會: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員名冊及場地同意書。
(二)遊行: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員名冊及遊 行路線圖。
三、處理期限:
核定許可(或不許可)通知書於受理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6日前申請限制者,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方式:親自或通訊(通訊之受理日期以承辦單位收文章戳為憑)。
註:依集會遊行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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