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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警政治安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警察局
日 期 115-08-04 11:34:03 閱讀次數 3399
問題摘要

不服交通違規舉發者,民眾可提出申訴、救濟之管道為何?

答覆內容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條略以: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申訴)。
二、 上揭所稱處罰機關,依同條例第8 
條規定如下:
(一) 違反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 
條第7、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監理單位)。
(二) 違反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 
機關處罰。
三、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