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住民懷孕婦女應備齊下列文件,至轄區內衛生所提出申請。
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
二、衛生所流程:
衛生所人員查驗個案檢附之身份證明文件,於確認無誤後留存影印,並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 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存根聯)一式17份。並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人員職章後核發予個案第1-16聯,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個案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需備文件:
(一)尚未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持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個案紀錄聯,至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接受產前檢查。
(二) 若為已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者,除持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個案紀錄聯,應併同孕媽咪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
(三) 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醫療院所於孕媽咪健康手冊「產檢紀錄表」當次產檢欄位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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