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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衛生保健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日 期 111-04-06 15:32:34 閱讀次數 260
問題摘要

販賣藥品及醫療器材的行為是否違法?

答覆內容
如在國外購買藥品回國,必須遵守「自用藥品」限量規定。目前我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中藥藥物限量,每種中藥材1公斤,不可超過12種;中藥製劑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 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超過處方箋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攜帶入境藥品千萬不可販售,以免觸法。一般民眾於網路販賣藥品、中藥為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無照藥商,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得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以第一等級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為限。違者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