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衛生保健類 提供單位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日 期 114-06-05 13:25:47 閱讀次數 286
問題摘要

店家若販售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是否違法?

答覆內容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禁菸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 依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違反者最高處新臺幣25萬元的罰款。如查獲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者,依菸害防制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營業場所違規供應,處罰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