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以上,並依法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補助方式:
(一)凡報名參加合法立案之補習班所開設之國家考試補習課程(面授或函授),並
於參加補習課程後一年內參加國家考試者,得自考試完畢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提出補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當年度未舉辦該項考試科別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以一次為限,補助額度以實際繳交學費金額之二分之一計算,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切結書、領據。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四)報名(教材)繳費單正本。
(五)上課證及考試通知書(需完成到考證明登載),查驗後退還。
(六)課程表及上課出缺席紀錄證明(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函授課程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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