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視覺功能漸失者。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五)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二、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
三、服務內容:以個案管理方式,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
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四、專線:037-559966~037-559968
備註:請先電話預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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