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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工商發展類 提供單位 工商發展處
日 期 114-05-27 09:15:31 閱讀次數 166
問題摘要

特定工廠登記問題 -1

答覆內容

Q:如何檢附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A: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提出下列佐證文件之一:

  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2. 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址相符。
  5.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