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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工商發展類 提供單位 工商發展處
日 期 114-05-27 09:15:21 閱讀次數 189
問題摘要

特定工廠登記問題

答覆內容

Q:如何檢附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事實之證明文件?
A: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原則以航照圖作為既有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提出下列佐證文件之一:
(一)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二)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三)建物使用執照。
(四)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五)建物登記證明。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八)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