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問題
Q:如何檢附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事實之證明文件? A: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原則以航照圖作為既有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提出下列佐證文件之一: (一)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二)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三)建物使用執照。 (四)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五)建物登記證明。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八)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