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文化觀光局各業務科
一、申請程序:
已立案之社區、團體、基金會、演藝團體及從事文學、民俗、藝術、文化資產保存及展演藝術創作之個人,辦理民俗藝術、產業振興、族群傳承、展演活動、文化資產等相關藝文與文化活動,備妥相關文件向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提出申請。
二、應備證件:
(一)公文請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團體者,請附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國稅局核發之稅籍編號文件影本;個人者,請附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請至國際文化觀光局網站下載)。
(四)如有向不同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並請明列補助機關及申請補助金額。
三、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送件。
註:依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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