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科
一、申請時間:
(一)每年7至8月期間受理徵選次年度1月至6月間於本局中正堂、下鄉展演活動為主。
(二)每年1至2月期間受理徵選當年度7月至12月間於本局中正堂、下鄉展演活動為主。
二、申請程序:請備妥相關文件向文化觀光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對象:
(一)已立案之人民團體、演藝團體。(須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有案)
(二)從事演藝活動創作之個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四、參加方式:
(一)請備公文提送活動申請表(企劃書有無均可)1 式 7 份(請自行用電腦直式橫打【A
4】),連同立案證書及最近 2 年內完稅證明影本各 1 份。申請參加徵選之作業要點與計畫書格式,可於文化觀光局局網站 http://www.mlc.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使用。
(二)參加徵選之申請單位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五、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送件。
註:依文化觀光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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