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收容安置補助
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且年滿65歲以上之縣民,無人扶養且無謀生能力者。 (二)罹患長期慢性病或身體殘障、癱瘓、行動不便,致生活無法自理之低收入戶老人。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二)低收入證明。 (三)戶籍資料。(四)健康體檢表。(五)醫院診斷書。 (六)入住機構證明。 三、補助標準: (一)養護老人部分: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8,000元予受託機構(含給養費、營養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等各項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