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野生動物或危險動物有何處罰條例?
野生動物放生過程涉及獵捕、買賣或騷擾虐待行為,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放生具危險性之動物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3天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