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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動物保護類 提供單位 農業處
日 期 114-05-27 09:32:47 閱讀次數 184
問題摘要

放生野生動物或危險動物有何處罰條例?

答覆內容

野生動物放生過程涉及獵捕、買賣或騷擾虐待行為,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放生具危險性之動物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3天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