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獎勵造林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1、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2、林木成活株數達70%以上;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2%。
3、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4、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獎勵金額度:
(1)第1年每公頃新臺幣12萬元。
(2)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4萬元。
(3)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但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2、前揭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1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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