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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農業服務類 提供單位 農業處
日 期 114-05-27 09:44:51 閱讀次數 210
問題摘要

請問要如何申請獎勵造林?

答覆內容

如符合以下規定:
(一)土地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山坡地範圍適用之土地區位:
(1)有森林法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如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
(5)申請人為共有土地所有人之一,應提出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2、山坡地造林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申請人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可備妥下列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1.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書。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如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
5.申請人為共有土地所有人之一,應提出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