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一)土地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山坡地範圍適用之土地區位:
(1)有森林法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2、山坡地造林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申請人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