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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地政服務類 提供單位 地政處
日 期 111-03-30 10:15:15 閱讀次數 168
問題摘要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如何辦理分割移轉並終止租約?

答覆內容

A訂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租佃雙方可以經由協議,採取分割耕地的方式,終止租約,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而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租佃雙方的合計總人數。辦理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二)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二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三)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或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四)最後再由租佃雙方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
1.貼足印花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2.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3.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或稅捐機關核發之免納證明。
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5.其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應附之文件。
(五)地政事務所辦竣分割、移轉登記後,應函請鄉(鎮、市、區)公所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雙方當事人;鄉(鎮、市、區)公所註銷租約登記後,再函請地政事務所註銷土地登記簿上該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