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外國人在臺取得不動產係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購置不動產需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三)買賣移轉契約書。(四)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五)互惠證明文件(美國夏威夷州已列入互惠國家一覽表則免附)。(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七)土地所有權狀。(八)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九) 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三、另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相關作業程序、資料,請至本府地政處外人地權專區查詢並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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