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部92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號函釋略以:「是以,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另查土地法第17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辦理程序:外國人依相關規定取得土地權利,應檢送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等等。三、土地所有權狀。四、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五、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七、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八、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詳細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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