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地權地政問答--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2年1月3日以陸法字第0910022902號函釋示: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同條例第67條之適用。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有發生繼承事實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