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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地政服務類 提供單位 地政處
日 期 111-03-30 10:12:30 閱讀次數 260
問題摘要

苗栗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 本府地政處地權科
一、領取投標單:
(一)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得於本府地政處公告標售區段徵收土地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以無記名方式向苗栗縣政府第2辦公大樓2樓地權科免費領取投標信封、投標單及投標須知。
(二)從本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下載使用。
二、押標金:投標人應按各標土地標售之底價繳納百分之十押標金,(千元以下四捨五入),投標人應繳納之押標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苗栗縣政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本票。
三、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以掛號郵遞投標為限,親送者不予受理。
(二)投標人應填具投標單,投標單內所書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及蓋章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公私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並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投標人應將押標金票據,連同填妥之投標單置於投標信封內密封後(每一標封限裝乙份投標單),以郵寄掛號函件於公告所定開標日期前1日寄達苗栗市苗栗郵局298號信箱。
(四)如為外國人投標則應檢附苗栗縣政府核准之文件,其為外國法人者則應加附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憑證合併裝入投標封。
(五)每一投標單以填一標號土地為限,投標信封應填明聯絡電話。
(六)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限用黑色或藍色)填寫標的物鄉(鎮、市)、段別、地號、投標總價(金額以中文大寫)及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附影本),並加蓋印章。
(七)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以上共同投一標者,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貼投標單後頁,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並應在投標單上註明各投標人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分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押標金,不得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
(九)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四、開標及決標:
(一)於開標前由本府地政處地權科派員前往郵局取回郵遞之投標函件至開標場所,驗明原封無損後,當眾開標。
(二)投標封經驗明無誤後,由主持人逐標公布投標單數量及其投標金額。
(三)開標時,以投標價金高於標售底價之最高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由在場之最高標投標人當場填寫比價單密封後再比價,並以出價較高者為得標,但其出價不得低於原標價。經三次比價結果仍無法決標者,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抽籤結果未得標者列為候補得標人。辦理比價時,其未到場者視為棄權;如僅一人到場時,則以所投標價為得標;如均未到場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抽籤結果未得標者列為候補得標人。
五、地價款繳納方式:
(一)得標人自得標日起一個月內連同押標金,繳足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三十,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價款不予發還。
(二)其餘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七十於得標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如不按期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已繳價款在得標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不予發還,該筆土地由本府重新公告標售。
六、產權移轉及土地點交:
(一)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即視同完成點交,並由本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交付得標人於一個月內向轄區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
(二)本次標售之標的,均照現狀標售,該土地上原有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