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禁役證明
處理期限:縣政府收件後5天內 承辦單位:民政處兵役科 受理方式:由本人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轉報縣政府核定。 說明: 一、依照兵役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 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 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註: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執行有期徒刑在監期間。 二、應備證件: (一)身分證。 (二)印章。 (三)判決書。 (四)執行指揮書。 (五)出(在)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