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免役證明
處理期限:依程序辦理 承辦單位:民政處兵役科 說明: 依照兵役法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其行政程序係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免役體位後,縣政府即主動核發免役證明書函交公所轉發役男,嗣後役男申請補發時,由公所受理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