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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民政處
日 期 114-05-27 09:47:40 閱讀次數 202
問題摘要

護照親辦人別確認

答覆內容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設有戶籍之第一次申辦護照者,親自臨櫃辦理。
二、應備表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三)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四)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
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五)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由具有監護權者簽名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註:「護照條例」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業於105年1月1日修正施行,放寬年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