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辦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
一、申請人:
(一)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二)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表件:
(一)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委託申請者,應提憑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辦(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四)每張規費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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