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
(一)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原住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一、申請人:
(一)本人。
(二)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表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二)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如連貫謄本)、申請書、約定書等,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原住民申請註記及變更民族別,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父母應先完成註記,再辦理未成年子女之註記。
(四)申請未成年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另附他方同意書。
(五)委託他人申辦者,另攜帶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三、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註: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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