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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集
信件基本資料
類 別 民政戶政類 提供單位 民政處
日 期 114-06-05 11:28:19 閱讀次數 172
問題摘要

戶籍謄本

答覆內容
受理、承辦單位:可至全國各戶政事務所申請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一、申請人:
(一)當事人。(二)利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表件: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利害關係書件正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三)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帶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註:
1. 持「自然人憑證IC卡」,可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2.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